关于翰逸神飞新材料有限公司2万吨/年催化剂生产及科研成果转换中试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0-3-12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翰逸神飞新材料有限公司2万吨/年催化剂生产及科研成果转换中试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0〕10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翰逸神飞新材料有限公司2万吨/年催化剂生产及科研成果转换中试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翰逸神飞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926MA45RP5U1J)报送的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翰逸神飞新材料有限公司2万吨/年催化剂生产及科研成果转换中试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濮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导热油炉废气采用“超低氮燃烧+循环烟气燃烧”技术,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分子筛车间投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晶化合成不凝气、过滤、水洗废气、过滤母液减压蒸馏真空尾气、塔底液蒸发浓缩不凝气、过滤水洗废水蒸发浓缩不凝气经“一级降膜吸收塔+一级酸液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离子交换废气经“二级降膜吸收塔+一级碱液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催化剂厂房投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干燥厂房热风炉烟气进入喷雾干燥塔,同喷雾干燥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与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的焙烧废气、焙烧炉烟气进入SCR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包装厂房成品料仓粉尘、包装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采取密闭措施,恶臭经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对储罐区、分子筛厂房、包装厂房、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各项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要求、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挥发性有机物建议值。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处理、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VOCS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项目建设一座污水处理站,采用工艺为“预处理+臭氧活性炭催化氧化+水解酸化+UBF厌氧+A/O”。分子筛过滤母液蒸馏废水、分子筛过滤水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循环冷却水排水、去离子水制备浓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排放;RO膜过滤浓水、真空泵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同除盐后的碱液吸收塔废水、酸液吸收塔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范县濮王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污水处理厂收纳水质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袋外售;污水站污泥干化后填埋;蒸馏残渣、废包装桶、废导热油、废过滤介质、废SCR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范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保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0年3月12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范县生态环境分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