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表〔2021〕59号河南三棵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1-12-20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河南三棵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涂料生产及配套建设一期一阶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表〔2021〕59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河南三棵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涂料生产及配套建设一期一阶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三棵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三棵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涂料生产及配套建设一期一阶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
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乳胶漆、制罐废气经“滤筒除尘+沸石固定床吸附脱附+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排放;真石质感漆、多彩漆、功能间废气经“滤筒除尘+沸石固定床吸附脱附+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排放;腻子粉、防水辅料粉尘经设备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防水辅料生产废气经“干式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排放;打磨、喷涂废气经“干式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排放;粉料储罐卸料粉尘分别经仓顶脉冲式除尘器处理;SBS防水卷材生产线(除去水床、包括配料罐)、无胎自贴防水卷材生产线(包括配 料罐)、非固化沥青涂料配料罐有机废气以及生产线运行时沥青罐区及卸油槽、检测室有机废气经“旋风除油过滤器+蓄热式焚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排放,SBS 防水卷材生产线水床、非固化沥青涂料包装线、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有机废气以及沥青卷材生产线停产时沥青罐区及卸油槽、检测室有机废气经“预处理(沉降过滤)+干式过滤(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排放,防水卷材生产粉尘分别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导热油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化学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特别排放限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排放限值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2.废水。设备及车间地面清洁水、检验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水帘机定期外排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喷淋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格栅+初沉池+混凝反应沉淀池”预处理再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格栅+调节池+气浮沉淀一体机+厌氧生物滤池+厌沉池+生物接触氧化池1+生物接触氧化池2+二沉池”)处理后排入第三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同时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和濮阳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运营期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漆渣、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制罐边角料和残次品、卷材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外售,原辅材料包装(不含危化品包装)外售或交环卫部门清运;废焊片、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反渗透膜厂家回收;非固化沥青涂料检验不合格产品、沥青烟预处理产生的沥青油、除尘器收尘回用生产;乳胶漆过滤滤渣、多彩漆造粒杂质随设备清洗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污泥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危化品包装、涂料检测废液、检修废机油、废滤材及其过滤物、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及其吸附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及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1年12月20日
抄送: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