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1〕34号河南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1-12-29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河南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防水涂料、6千万平方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千万平方米高分子卷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1〕34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河南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产6万吨防水涂料、6千万平方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千万平方米高分子卷材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900MA9GL8LF0T)报送的由河南中玖科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防水涂料、6千万平方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千万平方米高分子卷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SBS生产车间(聚酯胎基类生产线)、高分子车间、涂料车间有机废气、罐区废气、实验废气、危废间废气经蓄热焚烧装置RTO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排放,SBS生产车间(聚乙烯胎类生产线,热熔胶,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有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经蓄热焚烧装置RTO处理后经过25m 排气筒排放,高分子车间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排放,涂料车间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排放,SBS生产车间粉尘(聚酯胎基类生产线、聚乙烯胎类生产线)经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0m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烟气循环系统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滑石粉储罐经仓顶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函 [2017]162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1608-2018)。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处理、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VOCS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化粪池+调节池+混凝沉淀+A/O生物接触氧化+MBR膜池)后排入第三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同时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及濮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边角料、残次品、除尘器收尘回用,废包装厂家回收,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油泥渣、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导热油、检验废料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1年12月29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