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1〕35号河南省濮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1-12-30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濮阳至聊城(豫鲁界)高速公路濮阳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1〕35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濮阳至聊城(豫鲁界)高速公路濮阳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濮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100MA9H145K03)报送的由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至聊城(豫鲁界)高速公路濮阳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扬尘采取洒水抑尘、覆盖、拌合站封闭、加强管理等措施治理,营运期加强绿化和运输管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2.废水。营运期沿线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养护工区、收费站内以及沿线绿化带的绿化,废水排放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标准。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红线外35米内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红线外35米外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类标准。
4.固废。施工期桥梁钻孔挖基土、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废弃土方及废弃钢筋、电缆及木料等分拣,不能利用的交由环卫部门;运营期服务区、监控通讯分中心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5.生态。施工期加强环境管理和宣传教育,优化施工方案,缩短施工时间,保护沿线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复耕,恢复原有地类,加强植被防护和绿化进行生态恢复。
6.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南乐县、清丰县、濮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1年12月30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乐县分局,清丰县分局,濮阳县分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