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审表〔2025〕21号南乐县开德府酿酒厂
乐环审表〔2025〕21号
关于南乐县开德府酿酒厂年产50吨白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乐县开德府酿酒厂: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聚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南乐县开德府酿酒厂年产50吨白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新建性质,拟建于南乐县返乡创业园水泥路东侧5号;项目备案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文件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建成后的信息,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粉碎车间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发酵车间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满足河南省《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和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丢糟暂存过程和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中表1、表2排放标准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燃气锅炉要求。
2、废水:执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南乐县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标准。
3、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中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南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或南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