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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环审表〔2026〕1号濮阳市锦宝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6-01-14 浏览次数:

华龙环审表〔2026〕1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分局

关于濮阳市锦宝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硼硅玻璃

安瓿和管制注射剂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濮阳市锦宝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由河南中玖科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写的《濮阳市锦宝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硼硅玻璃安瓿和管制注射剂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设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施工期,施工场地严格落实“八个100%”管理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确保各项污染标排放。项目运营期卧式安瓿瓶生产线、立式安瓿瓶生产线及制瓶机天燃气燃烧废气分别经车间生产线二次密闭+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车间外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附录B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2、废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濮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濮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标准,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3、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进行控制,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弃置。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为迁建项目,不涉及新增总量指标。

六、项目建成后,须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运行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本项目自批复日起五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或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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