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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审〔2026〕5号濮阳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6-01-15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6-1-15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濮阳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掺烧一般固体废弃物、污泥、医疗废弃物及协同处置外部渗滤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濮环审〔20265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濮阳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掺烧

一般固体废弃物、污泥、医疗废弃物及协同处置外部渗滤液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濮阳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923MA485DWB8K)报送的由河南松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掺烧一般固体废弃物、污泥、医疗废弃物及协同处置外部渗滤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南乐分局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濮阳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掺烧一般固体废弃物、污泥、医疗废弃物及协同处置外部渗滤液项目位于南乐县生物质能产业园,掺烧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废纺织品、废木制品、废塑料制品、废包装材料、处置后的医疗废物,最大掺烧量240t/d,总焚烧规模600t/d 不变,同时接受南乐垃圾处理公司韩张分公司产生的渗滤液。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照绩效分级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焚烧烟气采用SNCR+PNCR+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SCR”处理;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同时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应急处理;飞灰固化间废气采用二级喷淋除臭进行处理废气排放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6-2023),HF参考执行《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C)中垃圾焚烧烟气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

2.废水。渗滤液、输送系统冲洗水(垃圾卸料区、垃圾车冲洗水)渗滤液处理站预处理+IC厌氧反应器+MBR 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RO反渗透膜处理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回用,纳滤产生浓水优先用于飞灰螯合,多余回喷焚烧炉反渗透浓水用于石灰制浆;锅炉系统浓水、锅炉定排水、循环冷却水经离子交换+软化+RO工艺”处理后回用。低浓度废水(引桥冲洗水、地磅区域冲洗水、车间清洁冲洗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调节池+缺氧池+MBR膜系统)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后用于洒水和绿化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矿物油、废膜、废布袋、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泥、废活性炭进焚烧炉处理;飞灰固化后送至填埋场进行填埋;炉渣外售综合利用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生态部门联网。

(五)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南乐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6115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乐分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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