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罚决字〔2026〕2号河南爱鑫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罚决字〔2026〕2号
单位名称:河南爱鑫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395880881U
地址: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梅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5日省厅检查组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二楼车间打磨工序工人正在作业,配套的粉尘收集设施未运行,现场粉尘明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河南爱鑫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2、现场检查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省厅检查组,主要证明你企业违法事实、违法时间;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3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时间及违法事实;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等,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河南爱鑫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2环责改字〔2025〕15号),责令你单位在今后日常生产中,各工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5年12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6〕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2,1,1,1,1,1],处罚金额(X):32150元,代入公式:32150=20000+(200000-20000)×[(1/5)2+(32+1 2+2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321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