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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审〔2026〕5号清丰县公路管理局

发表时间:2026-03-02 浏览次数:

环审〔20265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

关于濮阳市清丰县S215改建工程(南清界至古城乡西佛店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清丰县公路管理局:

单位报送由河南青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市清丰县S215改建工程(南清界至古城乡西佛店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政务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于濮阳市清丰县大流乡、古城乡总投资13741.4606万元,项目起点(K22+940)位于南乐县与清丰县交界处,路线向南途经大流乡夏庄村东、郭村西、古城乡宋村西,然后路线折向西南,终点止于清丰县古城乡西佛店村北X014线上(K29+900),路线全长6.960公里,建设里程6.960公里。

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并接受相关方的询。

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实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加强施工管理,对于施工扬尘,应采取路面隔档,施工道路及时洒水、土石方和建筑材料遮盖等措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

2.废水:施工期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施工废水由沉淀池澄清处理,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场地回用,不外排

3.噪声: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施工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加强机车鸣笛噪声控制、加强道路沿线两侧绿化等降噪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

4.固废:应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各种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依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妥善存放并及时清运。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可能减少施工临时占地及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表土回覆整治、植被恢复等。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中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

六、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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