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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免罚决字〔2021〕1号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1-12-19 浏览次数: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免罚决字〔2021〕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99904P

住址: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悲鸿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喷淋塔喷淋时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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