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21号濮阳市军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21号
濮阳市军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71357218U
地址:濮阳市绿城路与101省道交叉口北2公里顺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亚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冲洗车辆设施损坏停运,未对厂区地面及时清扫、洒水,汽车通过时扬尘较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送达了《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1〕第01017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举行听证。经听证、研究,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冲洗车辆设施损坏停运,你公司未对厂区地面及时清扫、洒水,汽车通过时扬尘较重,违法事实清楚,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20:你公司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冲洗车辆设施损坏停运,未对厂区地面及时清扫、洒水,汽车通过时扬尘较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4日
行政机关地址:濮阳市卫河路186号 邮政编码:457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13903938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