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3〕11号濮阳市华龙区华原涂料销售中心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3〕1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濮阳市华龙区华原涂料销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2MA46JLN9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云帅
职务:经理
本单位于2023年6月21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密闭的情况下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内容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罚款金额:2.99万元。因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