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3〕14号濮阳市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3〕14号
濮阳市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633GH5T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濮城镇王路庄村六、七、八组
法定代表人:朱国顺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27日你单位对鲁HF1625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发动机转速填写错误,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鲁HF1625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410900012207271523520017)、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4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辩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负责人和股东以及业务管理人员进行了变更。涉案事件发生在2022年7月27日,现在的负责人及经营管理人员当时还未介入公司的业务。对发生在2022年7月27日的涉案事件未参与、也不知情,公司本身经营状况不好长期亏损。公司本身认识到错误和不足,涉案事件只发生一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法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你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