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10号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10号
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49967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家纯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推送预警信息显示,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6#工艺加热炉排放污染物颗粒物小时均值超出执行标准,我局执法人员刘峰、马菲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2#、6#工艺加热炉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已完成验收,运行维护记录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2025年8月1日2#工艺加热炉、8月2日6#工艺加热炉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真实有效。经调取你单位2#、6#工艺加热炉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5年8月1日6时2#工艺加热炉排放口烟气颗粒物排放小时浓度为28.67mg/m³,2025年8月2日12时6#工艺加热炉排放口烟气颗粒物排放小时浓度为45.4mg/m³,分别超出你单位执行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颗粒物排放限值20mg/m³的0.43倍、1.27倍。
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2#工艺加热炉、6#工艺加热炉颗粒物超标原因,2025年8月1日3:48,乙烯装置PT9027安全栅故障,导致乙烯制冷压缩机GB601联锁跳车,深冷系统温度升高,自产甲烷燃气中夹带高沸点物料,造成燃料气组分复杂,导致共用一套燃料气系统的6台工艺加热炉颗粒物数据波动,其中2#、6#工艺加热炉颗粒物排放超标。2#、6#工艺加热炉颗粒物排放超标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进行了报告。
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乙烯装置发生仪表故障造成乙烯装置制冷压缩机联锁跳车,导致乙烯装置裂解炉气降温所用的深冷系统温度升高,进而使系统自产甲烷燃气中夹带高沸点物料,造成燃料气组分复杂,引发颗粒物数据剧烈波动的情况说明,以及故障仪表未到使用寿命周期,故障仪表不具备日常巡检检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
2025年8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30号,2025年6月2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2#、6#工艺加热炉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5年8月18日6#工艺加热炉排放口烟气颗粒物已稳定达标排放,2#工艺加热炉已停炉。两个排放口的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已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规定的排放要求。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不再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企业关于8月1日2#工艺加热炉颗粒物小时值、2025年8月2日12时6#工艺加热炉颗粒物超标情况的阐述;
3.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8万吨/年乙烯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18万吨/年乙烯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MTO)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MTO)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从事法定经营活动的资格,管理类别;
4.1#-5#工艺加热炉8月1日在线监测小时数据、分钟数据;6#工艺加热炉8月2日在线监测小时数据、分钟数据证明企业在线颗粒物超标情况;
5.天津津普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6#工艺加热炉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验收资料1份;2025年7月15日—8月6日期间2#、6#工艺加热炉在线监测设施日常巡检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在线运维委托情况及在线运维设施运行情况;
6.2#工艺加热炉DCS趋势图复印件1份、6#工艺加热炉DCS趋势图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生产情况;
7.2025年8月1日6#工艺加热炉开工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艺加热炉使用情况;
8.生产设施运行记录1份、乙烯装置PT9027安全栅出口压力DCS趋势图1份、烯烃一部乙烯装置2025年8月1日PT9027安全栅故障报告记录1份、烯烃一部值班长交接班台账记录1份证明企业8月1日乙烯制冷压缩机GB601故障及恢复过程;
9.《中原石化2025年仪控设备预防性工作策略》文件1份及2015年10月份全厂大检修期间更换乙烯装置PT9027安全栅记录1份,证明企业乙烯装置PT9027安全栅没有明确的使用寿命限制,按照其他仪表部件12年的使用寿命进行更换,不存在检修维护不到位的主观过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该单位违法行为裁量等级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该单位违法行为裁量等级如下: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裁量等级:3;2.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5.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6.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7.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000标立方米以上1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8.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9.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10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3,1,4,1,3,1,1,1]处罚金额(X):372000元。代入公式:372000=100000+(1000000-100000)×[(3/5)²+(4²+3²+1²+4²+1²+3²+1²+1²+1²)/(5²×9)]×50%最终裁量金额:372000元。鉴于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现颗粒物超标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排除故障,有效减少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时长。经调查8月1日2#工艺加热炉、8月2日6#工艺加热炉颗粒物超标原因均为2025年8月1日3:48乙烯装置PT9027安全栅突发故障导致。根据该单位《中原石化2025年仪控设备预防性工作策略》要求,且安全栅处于设备内部并在检修维护周期内。证明了其不存在主观过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必须清醒认识到,稳定达标排放是法律底线,不容突破。2.针对此次超标你单位应立即进行复盘分析,从应急、管理、技术、人员等层面进行优化,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