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29号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29号
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0714244B
地址:濮阳市胜利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贵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生产装置管线及物料管道,废气收集处理环节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抽检,现场抽检100个点位中发现泄漏点位3个,分别为2号厌氧罐上部人孔法兰,泄漏浓度11276.5μmol/mol;1号厌氧罐上部开口阀,泄漏浓度18971.2μmol/mol;1号厌氧罐上部开口阀,泄漏浓度26930.1μmol/mol;你单位在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废气的泄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泄漏点检测报告;现场泄漏点位的证据照片;企业修复泄漏点位后的整改报告;企业属于小型企业规模的证明;企业日常自行检查维护管道的记录台账;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2025年12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2号厌氧罐上部人孔法兰,1号厌氧罐上部开口阀泄漏点进行修复,现已整改完毕。
2025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废气的泄漏,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泄漏,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3,1,1,1,1],处罚金额(X):32857,代入公式:32857=20000+(200000-20000)×[(1/5)²+(1²+2²+3²+1²+1²+1²+1²)/(5²×7)]×50%最终裁量金额:32857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维护、维修,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