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6〕1号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6〕1号
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0700049W
地址:濮阳市胜利路与濮瑞路交叉口往东350米路南8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6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凯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排放口外排烟气中氨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凯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KMTE-25XI161)显示,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排放口外排烟气中氨9月16日16时小时均值折算浓度为16.4mg/m³,超过了河南省地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规定的氨的执行标准(8mg/m³)1.0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①2025年9月17日至9月18日调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从事法定经营活动的资格;
②2025年9月16日、9月17日和9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调查取证过程;
③2025年9月18日和9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生物质锅炉排放口外排烟气中氨出现超标排放情况的阐述;
④2025年9月17日拍摄的亮证执法照片,证明2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⑤2025年9月18日调取你单位的2024年度税务申报表和单位社保申报记录,证明了你单位规模为中型企业;
⑥2025年9月18日调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排放口执行河南省地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排放污染物因子有氨,执行标准为8mg/m³;
⑦根据凯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9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KMTE-25XI161),证明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排放口外排烟气中氨于2025年9月16日16时出现小时均值浓度超标情况,浓度为16.4mg/m³,超过你单位执行标准值1.05倍,超标因子数量为1个,小时烟气流量为11.5万立方米;
⑧根据凯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KMTE-25XJ131),2025年10月14日氨的复查监测结果为1.66mg/m³,符合你单位执行标准要求,证明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⑨2025年10月21日出具的复查意见书(豫0901环整复字〔2025〕39号),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⑩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21日期间,濮阳市未出现重污染天气,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12月1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处罚款358000元。
2025年12月3日,你单位提交了《关于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与申辩报告》,反映一是本次氨逃逸超标原因为SCR脱硝系统的喷氨阀门出现内漏导致,此故障的发生存在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你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二是你单位在出现超标后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全面开展排查尽快完成了问题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你单位认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后,2026年1月22日,我局邀请三名省级环保专家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技术层面的论证,经专家组到你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和质询,专家组意见为:你单位已按行业规范及环保要求履行设备巡检维护义务,无法通过常规巡检提前发现阀门内漏,故障具有不可预见特征。因SCR系统喷氨阀门故障导致氨水泄漏进入烟道排出,出现氨逃逸数据异常升高的情,属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突发机械故障,无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中讨论并咨询律师意见,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必须清醒认识到,稳定达标排放是法律底线,不容突破。2.针对此次超标你单位应立即进行复盘分析,从应急、管理、技术、人员等层面进行优化,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