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罚决字〔2026〕7号清丰利峰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罚决字〔2026〕7号
单位名称:清丰利峰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MHFN85
地址: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建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正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厅第三轮次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推磨互查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一楼木工工序正在生产,二楼喷漆房内有刚喷好的喷漆件,现场调阅你单位环评手续,你单位年产3万件(套)家具项目属于家具制造,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当依法申办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27日开始调试生产非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利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利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环评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1份、VOCs治污设施运行台账1份、中央除尘器运行台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利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2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6年1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2026年1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6〕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1月3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6〕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无法判断,该项不纳入计算;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1,1],处罚金额(X):164800,代入公式:164800=100000+(1000000-100000)×[(1/5)2+(12+32+12+12+12)/(52×5)]×50%;最终裁量金额:164800元。
经查,你单位喷漆作业使用油漆为水性漆,使用环保原辅料,源头控制污染,且你单位刚刚进行调试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生产时间短,生产量较小,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即164800-164800×20%=13184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叁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13184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