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6〕5号濮阳市濮辉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6〕5号
濮阳市濮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85653898W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胡村乡东王什村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雪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北侧露天堆放有南乐县盛久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泥等一般固废,堆放数量有701.02吨污泥,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措施,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2025年9月9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从事法定经营活动的资格;
②2025年9月8日、9月9日、9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调查取证过程;
③2025年9月10日、9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贮存、处置南乐县盛久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污泥情况的阐述;
④2025年9月9日拍摄的亮证执法照片,证明2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⑤2025年9月9日调取的你单位2024年度税务申报表和人员名单,证明了你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⑥2025年9月8日、9月9日、9月24日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证明你单位厂区北侧露天堆放有从南乐县盛久糖醇科技有限公司拉来的污泥,未规范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措施;
⑦2025年9月11日至9月23日期间调取的车辆轨迹、南乐县盛久糖醇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磅记录和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的污泥量为701.02吨,自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露天堆放污泥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内;
⑧2025年10月21日出具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901环整复字〔2025〕40号),证明你单位完成整改;
⑨2025年9月8日调取的南乐县盛久糖醇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南乐县盛久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泥为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⑩2025年9月9日调取的你单位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贮存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你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3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2025年10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的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清理,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2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3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2月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从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报告》,主动供述了我局尚未掌握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核实后属实,已予以立案查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①:违法事实,裁量内容: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②:涉案固体废物总量,裁量内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③:固体废物类别,内容: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④:贮存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⑤: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⑥: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⑧: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⑨: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3,1,1,3,2,1,1],代入公式:212500=100000+(1000000-100000)x[(1/5)²+(4²+3²+1²+1²+3²+2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212500元。
经市局案审会讨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五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形,决定听取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在拟处罚款金额212500元基础上减免10%,对你单位处罚款1912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玖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