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罚决字〔2026〕11号濮阳市莒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7环罚决字〔2026〕11号
濮阳市莒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3X5PQF6W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西杨村
法定代表人:薛法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5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检查组对濮阳市莒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熔炉处于燃烧状态,成纤、集棉、布棉、固化、切割未生产,主要生产设施熔炉产生的废气,只经过干式沉降室处理,未经过双碱脱硫+湿电除尘设施处理,双碱脱硫设施+湿电除尘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7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2025年12月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过程中,该单位已停产,未发现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6〕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部分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不足1000标立方米,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1],处罚金额(X):210571,代入公式:210571=100000+(1000000-100000)×[(2/5)²+(3²+1²+1²+1²+1²+1²+1²)/(5²×7)]×50%;,废气未超标最终裁量金额:210571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壹万零伍佰柒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