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罚决字〔2026〕10号台前县浩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7环罚决字〔2026〕10号
台前县浩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0559532477
地址:台前县台吴路车管所南邻
法定代表人:赵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2025年以来,你单位对鲁PQ2603、豫 J22Q61、豫 J1266A、豫 JC7368、豫 J88V82、鲁P5098A、豫 JH703A、豫 JND067、豫 JD899Q 共计 9 辆车进行检测时,应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但你单位擅自变更检测方法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7环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检验检测,确保检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2025年12月10 日,根据责改要求,
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检验检测,未再出现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的行为。
2026年1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6〕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3, 1],处罚金额(X):154000,代入公式:154000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 [ ( 1 / 5 )² + ( 2² + 3² + 3² + 1² )/ ( 5² × 4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5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捌拾元整;给予罚款:壹拾伍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10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