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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32号濮阳高新区佳汇食品厂

发表时间:2019-08-13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32号

 

濮阳高新区佳汇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B38G42

法定代表人:石文领

地址:濮阳市华安路南段路东(胡乜村南)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第2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第2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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