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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31号濮阳市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08-13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31号

 

濮阳市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9846967U

法定代表人:石玉习

地址:濮阳市化工一路南段路东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交办单(濮环攻坚办交[2019]97号)交办情况显示,2019年7月8日下午市领导调研暗访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部脏乱,积尘积泥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第3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第3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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