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21号濮阳永大塑料编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21号
濮阳永大塑料编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97628828B
法定代表人:薛克选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滹沱村西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监督特别行动组2019年4月1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热熔工序集气罩周边只是用帆布进行简单的围挡,集气系统废气收集不完全,大量烟气仍然通过无组织排放进入车间,车间屋顶有排气扇,大量废气经排气扇直接排出,无组织排放严重,厂区范围内有刺激性气味。
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应采取密闭热熔工序,严格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