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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27号濮阳市广源油脂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08-3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27号

 

濮阳市广源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568632932K

法定代表人:田信普

地址:南乐县产业集聚区傅潭路东段北侧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濮阳市污染源监控超标预警专报》显示,2019年7月9日(13时)你单位烟尘小时均值浓度为27.99mg/m3,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值0.4倍(标准值为20mg/m3)。经市监控中心核实,此次超标为烟尘检测仪镜片有大量水分,导致颗粒物超标,超标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后才安装空压泵和水气分离器。此次超标误判是由于你单位未及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部分附属设备,导致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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