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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28号清丰县马庄桥银泉食品加工厂

发表时间:2019-08-3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28号

 

清丰县马庄桥银泉食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68633898F

法定代表人:朱兆奇

地址:清丰县马庄桥镇北一公里京开大道路东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19年7月22日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西门外堆有大量屠宰废弃物(猪毛),根据你单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需建设1×50㎡的临时固废堆场一座,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建设。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猪鬃产生量为1.5t/a,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按照实际产生量,10 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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