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33号濮阳市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33号
濮阳市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94095797015J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昌湖街道办事处李信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继选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对你单位“厂区原料仓东侧未批先建石料破碎设备,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以《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未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29号)、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较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9年7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涉气检查组对你厂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石料破碎设备仍然未拆除到位。
2019年8月7号,经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决议,我局决定按照该设备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进行处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 破碎设备拆除到位。
2. 处柒仟柒佰伍拾元(7750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