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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20〕第18号台前县浩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0〕第18号

 

台前县浩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914109270559532477

法定代表人:赵玺

地址:台前县台吴路车管所南邻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19年12月12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A·2BG56车于2019年8月1日在台前县浩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豫J·Z3659车于2019年8月10日在台前县浩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二车最大总质量均为3510kg。均为重型柴油车。二车都在“检测线01”检测线进行检测,该线为汽柴混合线(属于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检测线)。重型柴油车在轻型设备检测(属虚假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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