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0〕第3号南乐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0〕第3号
南乐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3175369389
法定代表人:王彦彪
地址:南乐县寺庄路口南106国道西侧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19年9月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结果反馈你单位:豫J80280检测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出具合格报告,属于虚假报告;豫J28E98检测前工作人员向烟度计内插入异物进行检测,出具合格报告,属于虚假报告;豫JCV081、豫H4H933、豫J18Y39等3.5吨以上车辆在混合线上进行加载减速进行检车,出具合格报告,属于虚假报告。经现场调阅视频显示豫J80280检测过程中仅在加速时冒烟;豫J28E98倒数第二次检测过程确有工作人员在烟度计中插入不明物品,最后一次检测过程中未发现有人接触烟度计滤光片;豫JCV081最大设计总质量为4115kg、豫H4H933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20kg、豫J18Y39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825kg,均超过轻柴检测线最大重量要求(3.5吨),为重型柴油车在轻型设备检测,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属于虚假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排放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表、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问题交办单、豫JCV081,豫H4H933、豫J18Y39检测合格报告为据。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2.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