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0〕第6号濮阳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0〕第6号
濮阳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20732XX
法定代表人:王明军
地址:濮阳市京开道与卫都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西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19年9月4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结果反馈你单位:豫J78075,豫J86662扫描功率车速未达到60km/h,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不符合国标。经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豫J78075,豫J86662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豫J78075速度在49.2km/h,豫J86662在51.5km/h时开始检测,未达到河南省机动车环保加测监控平台要求的60km/h(《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接近70km/h),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属虚假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排放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表、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问题交办单、豫J78075、豫J86662车辆检测合格报告及过程数据为据。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元);
2.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