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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20〕第12号濮阳花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0〕第12

 

濮阳花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4M7DQ22

法定代表人:卢文聚

地址:濮阳市盘锦路与锦胡路交叉口西北角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1983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结果反馈你单位:豫J1A256、豫ECB055、豫JKA956、豫JHG695、豫X611152、豫J67785、豫X500720人为干扰烟度计,采样数值检测合格,属于弄虚作假。经现场调阅豫ECB055、豫J67785、豫JHG695、豫JKA956、豫X500720、豫X611152检测过程中有人接触烟度计滤光片,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属虚假报告;豫ECB055、豫J1A256、豫J67785、豫JHG695、豫JKA956、豫X500720、豫X611152检测过程时未接转速计,转速计放在排风扇上,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属虚假报告;豫X611152最大设计总质量4495kg、豫JKA956最大设计总质4300kg,均超过轻柴检测线最大重量要求(3.5吨),为重型柴油车在轻型设备检测,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属虚假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排放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表、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问题交办单、豫ECB055、豫J1A256、豫J67785、豫JHG695、豫JKA956、豫X500720、豫X611152检测合格报告及过程数据为据。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 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元);

2. 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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