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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2环罚决字〔2023〕8号清丰县永官食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07-2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2环罚决字〔20238

 

清丰县永官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3580547672

地址:清丰县姜骆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永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5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3528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和处理药剂添加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76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3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111],处罚金额(X)7050代入公式:7050=5000+(20000-5000x[2/5²+(2²+1²+3²+1²+1²+1²)/(5²x 6)]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05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3528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和处理药剂添加量。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仟零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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