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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3环罚决字〔2024〕6号德信食品(南乐县)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3环罚决字〔20246

 

单位名称:德信食品(南乐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9NNX675K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发展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6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1日,省交叉执法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屠宰4000万只肉鸡改建项目,未出具环评手续,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年屠宰4000万只肉鸡改建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15(共15)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提取了德信食品(南乐县)有限公司年屠宰4000万只肉鸡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一份节选(共13页)、原建设项目濮阳市广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屠宰1100万只肉鸭生产线项目清改手续一份节选(共8页)、生产设施运行记录台账一份(共6页)、资产租赁合同书一份(共5页)、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原建设项目基础上未依法报批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2、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德信食品(南乐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3环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4年7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停止生产。

20247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3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7月3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3环罚告字〔2024〕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的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项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首要裁量因素建设项目情况判定标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其余裁量因素5个。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鉴于你单位年屠宰4000万只肉鸡改建项目发改委备案证明金额为1000万元,实际是在原租赁建设项目基础上进行改建,新增设备为两台提升机,其他无资金投入,实际投资金额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差距很大,依据2018年8月30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项:“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的规定。根据濮阳贵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报告书,评估金额为85544.55元。另外你单位2024年租金80万元已支付,也应纳入你单位年屠宰4000万只肉鸡改建项目的投资金额。确定总投资额共计885544.55元。确定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4277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855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4,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计算得出:

X=8855+(44277-8855)x[(5/5)²+(5²+1²+4²+1²+1²)/(5²x 5)]x 50%=32800;最终裁量金额:32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捌佰元(32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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