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3环罚决字〔2024〕7号濮阳市东大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3环罚决字〔2024〕7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东大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581749967U
地址: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永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邓运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4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执法第一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执行报告模块,2023年度执行报告废水排放信息未如实填报,各类水污染物信息填报数据均为0。2024年7月3日,经我局对交办问题调查核实,交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5月24日,濮阳市2024年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执法违法问题台账(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6页);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的违法事实。
2、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濮阳市东大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3环责改字〔2024〕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将废水排放信息按照要求进行填报。
2024年7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3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7月3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3环罚告字〔2024〕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九)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9项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首要裁量因素未如实报告规定内容个数判定标准:5个以上;裁量等级5,其余裁量因素6个;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确定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4,1,1]。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计算得出:
5000+(20000-5000)x[(5/5)²+(2²+1²+3²+4²+1²+1²)/(5²x 6)]x 50%=14100;最终裁量金额:14100元;最终裁量金额:141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肆仟壹佰元(14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