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罚决字〔2025〕9号濮阳市隆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8环罚决字〔2025〕9号
濮阳市隆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54RUPXT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柳屯镇柳濮路与省道209交叉口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进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营中,正在检测车辆,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你公司两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抽查,通过抽查检测报告数据发现:1
、豫JS8816(汽油)OBD检验过程数据为0,全程怠速;2、豫J10575(柴油)发动机型号:WP7.270E51,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时,经查,该车辆实际额定转速为2100r/min,检测时标定转速为1800r/min,该车辆检测时标定转速与该车辆额定转速不一致,标定转速错误,擅自降低检验标准;豫JG108P(柴油)发动机型号:JX4D30B6H,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时,经查额定转速为3200r/min,你单位实际检测转速为3200r/mi
n,该车辆检测符合国标保准;3、豫J2531L(柴油)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扫描最大轮边功率为81.9kw,实际点检验过程为37.7kw,没有恢复到扫描时的最大轮边功率进行检测;4、豫JB3985额定功率为:294k
w,检测时扫描最大轮边功率为117.4kw;豫JB8113额定功率为:323kw,检测时扫描最大轮边功率为120.2K
w;豫JC8253额定功率为:400kw,检测时扫描最大轮边功率为154.7kw,以上三台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扫描最大轮边功率均小于40%;经查,你公司未按照国标标准开展尾气检测,并出具了机动车检验检测合格的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4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11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按照国标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2025年1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1],处罚金额(X):132000,代入公式:13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3²+1²+1²)/(5²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32000。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壹拾元;
2、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