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不罚决字〔2025〕2号清丰县永官食品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不罚决字〔2025〕2号
单位名称:清丰县永官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3580547672
地址:清丰县姜骆楼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官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的2024年11月5日濮阳市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调取你单位11月4日在线监控历史数据,经核算,你单位废水总排污口氨氮日均值36.81mg/L,超标倍数0.05(标准值35mg/L),你单位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1月6日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提供的
《11月5日濮阳市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24年第162期),11月20日受委托人姜忠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月20日陈永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物;”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0.5倍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上1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或超总量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小时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1,1,1,1],处罚金额(X):254000,代入公式:254000=200000+(1000000-200000)x
[(1/5)²+(2²+3²+1²+1²+1²+1²+1²+1²)/(5²x 8)]x 50%,最终裁量金额:254000。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3、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因子超标个数3个以下,有毒有害污染物除外);”的规定,因你单位废水总排口氨氮超标倍数0.05,发现超标后,污水收纳到调节池内,没有排入污水管网,
11月5日,污水处理设施整修完成后,才排到污水处理设施内,最后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达标排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今后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