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专题专栏 > 县(区)分局

豫0901环罚决字〔2025〕28号清丰阮氏家具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2-09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罚决字〔202528

 

清丰阮氏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AK4379

地址:河南省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阮润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8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清丰阮氏家具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家具项目属于家具制造,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当依法申办排污许可证,但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20241214日至2025812日,开始间歇性生产作业。在生产木质家具产品过程中,通过喷漆房配套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向环境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清丰阮氏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820日提取,证明你公司相关授权事宜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2.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820日提取,证明你公司相关授权事宜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820日提取,证明你公司相关授权事宜及相关人员身份信);4.清丰阮氏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台账记录(复印件)(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818日提取,证明你公司生产相关情况);5.清丰阮氏家具有限公司用电记录(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820日提取,证明你公司生产相关情况);6.清丰阮氏家具有限公司工人现场进行生产作业视频(濮阳市生态环境2025818日提取,证明你公司生产相关情况);7.验收监测报告及监测期间生产视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820日提取,证明你公司生产相关情况);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820日提取,证明你公司违法情况);9.查询问笔录(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820日提取,证明你公司违法情况);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8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31),责令你单位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2.立即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20259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检查,你公司已按要求全部停产,厂内只留有值班人员,生产车间未见生产痕迹。现场询问你公司负责人,你公司排污许可手续正在办理中。

202510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26),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2025115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3、已及时、彻底改正。申请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谈论,你公司截止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排污许可手续仍未完成办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但你公司喷漆作业使用油漆为水性漆,使用环保原辅料,源头控制污染,且你公司生产量较小,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建议对该公司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4,1,1]处罚金额(X)293333,代入公式:293333=200000+(1000000-200000)×[(1/5)2+(32+12+12+42+12+12)/(52×6)]×50%最终裁量金额:293333元。

你公司喷漆作业使用油漆为水性漆,使用环保原辅料,源头控制污染,且该公司生产量较小,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案审会集体谈论,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对清丰阮氏家具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处罚款:贰拾叁万肆千陆佰陆拾陆元肆角 23.46664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叁万肆千陆佰陆拾陆元肆角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9


版权所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卫河中路186号 联系电话:0393-6667610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2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3

网站总访问人数: 在线人数:

豫ICP备150026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