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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11号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2-19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不罚决字〔202511

 

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4865529N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西段高速路口北1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冯胜跃

2025821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822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刘峰、马菲对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你单位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显示721日、722日、724日、725日、726日、85日、812日、819日、820日、821日排放污染物总磷日均值浓度分别为0.55mg/L0.42mg/L0.47mg/L0.71mg/L0.46mg/L0.45mg/L0.59mg/L0.44mg/L0.42mg/L0.58mg/L,超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总磷≤0.4mg/L)要求。超标倍数分别为0.38倍、0.05倍、0.18倍、0.53倍、0.15倍、0.13倍、0.48倍、0.1倍、0.05倍、0.45倍。

调取你单位废水总排口自动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报告,显示20241月完成总磷自动在线监测设施验收验收。调取你单位污水总排口2025719日、720日、725日、726日、82日、84日、85日、

89日、816日、818日、821日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显示721日、722日、724日、725日、726日、85日、812日、819日、820日、821日总排口自动在线设施正常运行,无设备故障等导致数据异常的情况发生,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标准,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经调取你单位进水自动在线检测数据及调查询问情况,721日、23日、24日、25日、26日、84日、11日、18日你单位进水总磷在线数据异常升高,总磷浓度超出进水标准。你单位发现进水超标后第一时间向濮阳经开区环保局报告了进水水质,并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通过工艺调整,增加药剂投加量,取水化验等方式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水总磷浓度较高,最终导致721日、722日、724日、725日、726日、85日、812日、819日、820日、821日排放污染物总磷日均值多日超标。20258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28号),20258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表明该单位通过多项措施,自2025825日以来,总磷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要求。202582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刘峰,马菲现场核查,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调取企业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及执行标准证明违法问题来源;

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证明企业从事法定经营活动的资格、废水类别、日排放量及管理类别;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及配合调查情况;

询问笔录证明企业关于721日、722日、724日、725日、726日、85日、812日、819日、820日、821日污水总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情况的阐述;

拍摄的亮证执法照片证明两名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中控岗运行记录、鼓风机运行参数记录表证明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

加药记录、实验室分析数据证明企业超标期间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验收报告、日常巡查记录表、标准溶液校准记录及水样比对报告证明企业在线检测设备显示数据的准确性;

企业721日、722日、724日、725日、726日、85日、812日、819日、820日、821-4日在线监测数据及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证明企业执行排放浓度及排污超标时段污染物超标倍数及超标因子个数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长;

企业应急预案(节选)、进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濮阳市城市排水水务中心回复证明企业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的措施;

河南省濮阳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点基站运行合同证明企业授权委托河南濮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维;

企业2024年利润表及社保缴费凭证证明企业规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是否超过限期整改时间;

企业信用报告证明企业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裁量等级:2

2.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3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3

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4.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1个,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一般期间下,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8.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1,2,1,1]处罚金额(X)388000元。代入公式:388000=200000+(1000000-200000)✖[(3/5)²+(2²+3²+1²+1²+1²+2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388000元。鉴于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提供了721日、722日、724日、725日、726日、85日、812日、819日、820日、821日废水污染物总磷超标原因为进水总磷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证明材料,在进水超标后,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降低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证明了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必须清醒认识到,稳定达标排放是法律底线,不容突破。2.针对此次超标你单位应立即进行复盘分析,从应急、管理、技术、人员等层面进行优化,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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