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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3环罚决字〔2026〕5号南乐县润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6-01-21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3环罚决字〔20265

 

南乐县润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4RTJB50

地址:南乐县元村镇蔡庄村南G34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9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10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后证实你公司在对车牌豫J1679D202412日)、豫J871J9202412日)、豫JLR872202414日)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插入长度明显不足400mm,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1014日我局向你公司提取了豫J1679D(202412)、豫J871J9(202412)、豫JR872(202414)车辆平台检测记录,车辆检测视频,车辆合格检测检验报告和车辆检测收费票据各一份共9份,证实你公司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插入长度明显不足400mm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2.20251014日我局向你公司负责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共3页。3.20251015日我局向你公司提取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一份。4.20251016日我局向你公司负责人制作调查询问录一份共6页,证实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03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3环责改字〔20254),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1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关于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复查检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你公司20251031日至113日部分车辆检验检测报告和上传至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检测数据,未发现你公司再次出现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512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3环罚告字〔20257),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500000-100000)×[(1/5)2+

(12+12+12+12)/(52×4)]×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元。违法所得项:你公司对检测车辆豫J1679D(202412)、豫J871J9(202412)、豫IR872(202414)出具出具虚假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100/辆,共3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行政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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