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6〕4号濮阳市濮辉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6〕4号
濮阳市濮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85653898W
地址:濮阳市开发区胡村乡东王什村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雪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至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0日上午,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环保号牌为3-GJ01039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烟度排放检测,三次排气烟度检测值为:1.08m⁻¹,0.93m⁻¹,0.88m⁻¹,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限值0.8m⁻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0日、12月11日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从事法定经营活动的资格;
2.2025年12月10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调查取证过程;
3.2025年12月1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出现超标排放情况的阐述;
4.2025年12月10日,拍摄的亮证执法照片证明2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5.2025年12月10日,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121006302)证明环保号牌为3-GJ01039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45号),责令你单位对环保号牌为3-GJ01039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2025年12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环保号牌为3-GJ01039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进行修理,经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尾气排放合格。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1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