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不罚决字〔2026〕1号台前县侯庙镇众兴工艺品厂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7环不罚决字〔2026〕1号
台前县侯庙镇众兴工艺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7MA9GR9LJ9Q
地址:台前县侯庙镇杨口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秀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3日根据市委审计组提供线索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单位共建有一座约2000平方米生产车间,生产车间采用密闭式生产车间,主要生产设备:9台单头相框雕刻机2台双头相框雕刻机、1台相框板条锯。检查时发现,该厂6台单头雕刻机正在生产,雕刻过程产生粉尘污染物,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在密闭生产车间内,未采取粉尘收集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有从事生产活动的照片;现场视频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该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加装了粉尘收集措施。介于你单位处于搬迁调试阶段,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2.时刻保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