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3环罚决字〔2026〕8号濮阳市新元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3环罚决字〔2026〕8号
濮阳市新元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CTGQCY81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产业集聚区鸿宇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单位建设有年产4000吨糯米胶项目,环评验收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显示,使用原料为糯米淀粉、碳酸钙、防腐剂,生产产品为糯米胶。实际生产过程中使用原料为树脂、氢氧化铝、环氧树脂、苯甲醇、氯化石蜡、DBP(粉料)、稀释剂、植筋胶、石英粉、环氧固化剂、增韧剂、固化剂、有机膨润土等,生产产品为植筋胶、 改性环氧树脂注射式植筋胶、高强植筋胶、云石胶固化剂等,与环评批复文件要求项目的性质、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濮阳市新元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2、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濮阳市新元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受委托事项及受委托人与你单位关系;
3、你单位年产4000吨糯米胶项目环评批复(摘录)1份、年产4000吨糯米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摘录)1份、排污许可证(摘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濮阳市新元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文件办理情况及载明生产产品及生产工艺等信息;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21张、亮证执法照片1张,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7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7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南乐分局,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单位表明身份、你单位实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与环评批复文件不符,发生重大变动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3环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2025年12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按照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3环责改字〔2025〕10号)改正内容和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未生产,生产车间内存放的原料为食用玉米淀粉、糯米粉、纳米碳酸钙等原料,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1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3环罚告字〔2026〕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3环罚告字〔2026〕6号)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委托北京京衡睿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金额进行了资产评估,最终评估金额为1814000元。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907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814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1],处罚金额(X):58193,代入公式:58193=18140+(90700-18140)×[(5/5)2+(12+12+32+12+12)/(52×5)]×50%最终裁量金额:5819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捌仟壹佰玖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