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罚决字〔2026〕3号濮阳市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7环罚决字〔2026〕3号
濮阳市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9LEXF711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城关镇尚庄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废气排放口为一个排放口(DA001硫酸雾吸收塔排放口),现场实际建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新增废灯管和废活性炭暂存间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排放口,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7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恢复至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排污口数量。2025年12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恢复至排污许可证确定
的排污口数量。
2026年1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6〕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数量多1个或少1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10%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3,1,1,1,1],处罚金额(X):35429,代入公式:35429=20000+(200000-20000)×[(1/5)²+(3²+1²+3²+1²+1²+1²+1²)/(5²×7)]×50%,最终裁量金额:35429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伍仟肆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10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