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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2环罚决字〔2026〕5号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6-02-1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2环罚决字〔20265

 

单位名称: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CCWW6F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罗丰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2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1126日省厅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打磨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粉尘收集设施未运行。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交办问题属实。省厅检查组检查时,你单位木工车间刚刚生产,两名工人正在手工对藤椅钉眼进行堵塞,其中一名工人用手工气磨机对藤艺节巴处进行了打磨处理,未开启配套建设的除尘柜。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211日,提供单位: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份,提取时间:20251211日,提供单位: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211日,提供单位: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被授权人身份;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摘选资料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1211日,提供单位: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交办照片,现场执法照片等,制作时:20251211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2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2环责改字〔202518),责令你单位加强管理,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512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你单位已把需要打磨的椅子移至打磨间,要求打磨工序生产时,同时开启配套建设的除尘柜。

20261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66),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1,1],处罚金额(X)30800,代入公式:30800=20000+(200000-20000)×[(1/5)2+(32+12+1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30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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