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罚决字〔2026〕6号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罚决字〔2026〕6号
单位名称: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CCWW6F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罗丰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6日省厅检查组现场检查你单位时,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喷漆车间大门未密闭。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被授权人身份;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摘选资料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交办照片,现场执法照片等,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2环责改字〔2025〕17号),责令你单位加强管理,喷漆工序生产时进入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
2025年12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1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1月1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认为:1.喷漆工序生产时配套的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车间未密闭时间很短,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责令关闭并进行了全面检查;2.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验收后),现全部使用的是符合GB185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标准的低VOCs含量的水性漆进行生产;3.喷漆工序生产量较小,污染物排放量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 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20000+(200000-20000)×[(1/5)2+(2 2+12+1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你单位使用水性漆VOCs含量质量占比高于10%,应当密闭并配套使用治污设施,喷漆车间生产时未密闭,企业管理存在漏洞,具备主观过错,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产生了环境危害后果,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已受过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但你单位喷漆工序生产时配套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所用水性漆VOC含量质量占比较低,源头控制污染,且喷漆车间外还有大车间,废气未直接排入外环境,并在当天立即关闭了喷漆车间大门,违法行为轻微、 持续时间短并及时改正,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第六款“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即
22840=28550-28550*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284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