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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罚决字〔2026〕7号河南省铂金羽绒有限责任公司

发表时间:2026-02-12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7环罚决字〔20267

 

河南省铂金羽绒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CC5XFX23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环南路 4

法定代表人:曹中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1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1 套生物除臭塔+碱喷淋塔)碱喷淋塔及引风机运行正常,生物除臭塔循环水泵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1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7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单位规范运行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确保产生的恶臭气体有效收集处理。

2026128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规范运行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确保产生的恶臭气体有效收集处理。

2026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6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3, 1, 1, 1, 1],处罚金额(X)21829,代入公式:21829 = 10000+ ( 100000 - 10000 ) × [ ( 2 / 5 )² +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1829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壹仟捌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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