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不罚决字〔2026〕1号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6环不罚决字〔2026〕1号
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0012003W
地址: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书录
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收到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推送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标线索,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单位超标线索进行调查,经调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 mg/m³,尾气吸收塔排气筒2025年11月28日05时颗粒物超出排放限值(30 mg/m³)1.93倍、06时颗粒物超出排放限值30mg/m³)2.57倍、07时颗粒物超出排放限值(30mg/m³)0.09倍。
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你单位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排气筒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验收资料、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你单位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排气筒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已完成验收,并委托河南省艾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维护且运行维护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显示2025年11月28日05时、06时、07时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真实有效。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执行行业标准要求,你单位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其中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³。通过现场查看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及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数据,显示2025年11月28日05时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烟气颗粒物排放小时浓度为87.816mg/m³;06时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烟气颗粒物排放小时浓度为107.074mg/m³;07时颗粒物排放小时浓度为32.787mg/m³。根据数据显示你单位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2025年11月28日05时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超出排放限值1.93倍,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2025年11月28日06时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超出排放限值2.57倍。
通过现场查看在线日常巡检记录表,第三方河南省艾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11月25日、11月28日对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在线设备开展日常巡检工作。
根据你单位巡检记录显示在线监测设备11月18日以来运维正常,11月28日05时、06时、07时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超标原因为突发设备故障,电除雾输入电压为0(正常工作输入电压为150V—250V),经企业巡检人员检查是尾气吸塔电除雾电压表故障,送不上电,经重启也无效,立即进行了停工处置,在电除雾故障和紧急停工期间导致2025年11月28日5时-7时颗粒物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大幅波动。
通过现场查看你单位生产设施酸处理装置巡检记录,在11月28日05时已标注故障记录,企业2025年11月28日8时13分在濮阳企业自动监控工作群内报备故障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项目环评报告批复、验收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5日,提供单位: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5日,提供单位: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现场负责人身份和本案委托关系;
3.2025年11月28日5时、6时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排气筒烟气自动在线监测小时数据、分钟数据1份,证明你单位在线颗粒物超标情况;提供单位: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关于该企业废气自动监控基站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排气筒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已验收;废酸裂解尾气吸收塔排气筒在线监测设施日常巡检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在线运维委托情况及在线运维设施运行情况;上述材料提供单位: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12月29日交办的濮阳市污染源超排污许可排放限值预警专报复印件1份;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2月5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2月8日;现场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在线数据提供单位: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对你单位表明身份及你单位废酸裂解排气筒排放的废气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和原因;
6.酸处理装置巡检记录和电除雾检修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企业按制度巡检;2025年11月28日企业排查时发现电除雾变压器电压表损坏照片和电除雾内重锤脱落照片各1份,证明电除雾设施出现故障;2025年11月28日企业向濮阳自动监控工作群报备因电除雾故障导致颗粒物超标截图1份,证明已报备;上述材料提供单位: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5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8.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2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9.2026年2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6环不罚告字〔2026〕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申辩或听证建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4,1,2,1,1,1],处罚金额(X):464000,代入公式:464000=100000+(1000000-100000)×[(4/5)²+(2²+3²+1²+4²+1²+2²+1²+1²+1²)/(5²×9)]×50%最终裁量金额:464000元。
鉴于你单位发现颗粒物超标后及时停产排除故障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报备,有效减少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时长。经调查11月28日05时、06时、07时颗粒物超标原因均为2025年11月28日电除雾电压表突发故障导致,证明了其不存在主观过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必须清醒认识到,稳定达标排放是法律底线,不容突破。2.针对此次超标你单位应立即进行复盘分析,从应急、管理、技术、人员等层面进行优化,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