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3环罚决字〔2026〕11号南乐县鸿丰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3环罚决字〔2026〕11号
南乐县鸿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3XEDE38H
地址:106国道与S22南林高速出口交叉口东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魏现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建材(钢铁、建材、 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3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6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现场照片5页、身份证复印件1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5年12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整改完成
2026年1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3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20000+(200000-20000)×[(1/5)2+(12+12+12+12+12+12+12)/(52×7)]×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3221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22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