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罚决字〔2026〕4号河南天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8环罚决字〔2026〕4号
河南天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H9YU12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榆林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孝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组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在使用的柴油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3-GJ100186)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人员见证下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并出具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三次自由加载检测排放数值分别为:第一次:0.89;第二次:0.76;第三次:0.74。最大值为0.89。
根据《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移动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排放限值为:0.8,3-GJ100186非道路移动机械最大排放值为0.89,检测报告判定结果为:不合格。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测照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移动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委托书、个人身份证等其他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6〕3号),责令你单位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处置,并达标排放。2026年1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3-GJ100186),经维修保养处理后,经《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最大排放数值为0.21,符合濮阳县地区排放标准。
2026年2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6〕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5日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0/5)²];,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08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