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6〕7号付志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6〕7号
付志国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购买并在辽GJ6395柴油车上使用尿素节省线,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尿素节省线安装后,车辆可以减少使用尿素,不报故障,不影响动力。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付志国购买尿素节省线的记录照片、被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购车发票、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与付志国的合同。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3月11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达标排放污染物。2026年3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拆除辽GJ6395车辆的尿素节省线。
2026年3月17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6〕6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