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6〕2号濮阳明晟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6〕2号
濮阳明晟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9E5WXP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濮阳市开发区新习镇董林平村东1号
法定代表人:王厚明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你单位2025年记录的环境管理台账,发现你单位2025年12月份记录的环境管理台账不规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记录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台账,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环境管理台账生产记录及治污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台账复印件;
3、企业属于微型企业规模的证明;
4、信用中国信用报告复印件;
5、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5000+(20000-5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5²×6)]×50%最终裁量金额:5600元。
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项不予处罚情形,第14条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未如实记录情形的除外),建议不予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濮阳明晟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记录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